四、相关待遇
1.乡镇卫生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式4份),区卫生健康部门、人社部门、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各1份,聘期3年。应聘人员对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2.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所签订《劳动合同》聘期的前3个月为试用期。由区卫生健康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3.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聘岗位津贴,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专科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依法享受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4.聘用期满且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可以在区域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聘用人员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5.聘用人员3年服务期满,经卫生健康局和人社部门综合考核合格者,本人愿意继续留在基层工作并提出申请,在所属的乡镇卫生院,有空编的前提下纳入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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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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