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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伊春市军转干部安置行政审批制度

2018-07-04 10:46:31| 来源: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经接收单位申请,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配偶与军队转业干部同事接受安置,同事发出报到通知。

四、所需材料

1、省军转办下达安置计划人员(含随军随迁家属)名单;

2、省军转办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含随调随迁家属)单干。

3、省军转办开具的报到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人员调动东子供给关系。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办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1、市军转办按照省下达的计划,依据我省安置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条件审核,编制分配计划,确定安置去向,报请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批准后,下达到各省、市、区、局拒绝对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由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安置办法,落实安置单位,并及时上报安置情况。市直单位安置计划由市军转办编制下达。安置计划下达后,市军队转月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可以对安置计划做适当调整。

2、市军转办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及省军转办汇报安置完成情况;军转干部本人持省军转办开具的报到通知书、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人员调动工资供给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限内到安置地军转安置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各种接转手续。

3、军转干部参加省或市、地军转安置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长期公布。

八、办理时限

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军队干部分别在每年8月和12月底钱完成安置。

九、监督检查

执行《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责任追究

执行《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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