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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隆局直公安分局招聘协警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局直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管理,加快推进红兴隆局直平安创建工作,提高局直地区社会治安防范、控制、预警和管控能力,经管理局研究同意,决定为局直公安分局招聘协警10人,特制定此方案。
一、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严格履行程序。
二、招聘范围及名额
1、拥有垦区户籍。
2、具备统招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复转军人和警校毕业生。
3、招聘名额:协警10人。
三、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公安事业,忠于职守。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对文化科学和专业知识有较浓厚的兴趣。
2、拥有垦区户籍,具备统招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复转军人和警校毕业生,以教育部门颁发的证书或同等以上学历证明为准。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男性。
4、身高在1.75米以上,标准体重(身高㎝—100)X2±10%,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重大疾病,能够适应本职岗位工作,无重听、无口吃、无色肓、无纹身,以医院身体检查材料为准。
5、品行端正,无违法劣迹前科,直系亲属或本人未习练过法轮功,不是上访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按规定时间到红兴隆局直公安分局报名,填写报名表,报名时交纳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五张。
1、报名时间:2014年5月12日至5月16日17时结束。
2、报名地点: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公安分局一楼。
(二)、资格审查。报名时提供相应材料,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复转军人证书、嘉奖立功证书及无前科劣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个人简历1份。
1、向资格审查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的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
2、向资格审查对象的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人事部门和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况;
3、对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访问;
4、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三)、组织考试。体能测试、计算机考试、笔试、面试四项考试分别进行,总分值为100分。
1、体能测试20分,12分达标,参照人民警察录用体能测试标准,设定四个科目,包含1000米中长跑、100米速跑、俯卧撑、立定跳远,当场宣布测试结果,测试不达标的取消录用资格;
2、计算机考试20分,12分达标,包含建文档、打字测试、排版、制作表格、下载上传,计算机考试不达标的取消录用资格;
3、笔试40分,包括基本法律知识、时事政治、写作能力;
4、面试20分,根据上述三项考试及加分成绩,按照拟录用名额1:3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员,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人民警察职业要求的基本素质,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知识、经验、能力、性格、气质、仪表、求职动机和价值观等方面,面试测评主要采用演讲的方法,讲演时间一般每人不超过5分钟,面试评分采用“体操计分法”,去掉一个最和一个最低分,其余分数之和的平均值为最后得分。考官在统一印制的《面试评分表》上打分,另设专人负责成绩统计汇总,并当场向应试者宣布成绩。
5、加分项目:警校毕业生或有嘉奖或立功证书的退伍军人加2分;法律、中文、新闻、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加2分,中共党员加1分;可累计加分,加分项目采取自行提供材料和查阅档案相结合。(注:加分项目计入总分,不计入体能测试和计算机考核达标分值)
(四)、进行体检。由招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试入围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费用考生自理。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检查,体检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五)、录取。根据政审、体检、体能测试、计算机考试、笔试、面试等考试考核及加分总成绩,张贴成绩名单,按排名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1、拟录用人员公示期为7日。
2、分局对录取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期间违反规章制度、违法违纪及未达到学习标准的予以淘汰。
3、录取人员由管理局劳动部门按社会化用工人员管理,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五、协警人员的工资待遇
1、协警人员月平均工资1800元,(试用期内按平均工资标准的50﹪发放)。按月实行绩效考核,根据目标考核 ,确定优秀、良好、一般,按考评结果发放工资。
2、用工单位为协警缴纳五险一金的单位承担部分。
3、用工单位为协警统一发放制式服装。
六、为加强此次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局城管局成立招聘领导小组。
组 长;董永涛,红兴隆管理局城管局党委书记
张新柱,红兴隆管理局城管局局长
副组长:张国庆,红兴隆管理局人社局局长
张红生,红兴隆农垦公安局政治处主任
成 员:刘立颖,红兴隆局直公安分局局长
李春林,红兴隆局直公安分局教导员
高民盛,红兴隆局直公安分局副局长
卢 珂,红兴隆局直公安分局副局长
张忠晨,红兴隆局直公安分局办公室主任
刘劲松,红兴隆局直公安分局综合办主任
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公安分局。
办公室主任:李春林(兼)
联系人:张忠晨,联系电话:、
刘劲松,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红兴隆管理局纪委)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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