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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综合基础知识模拟试题

2010-01-13 15:18:56| 来源:互联网

第二部分 主观题

四、案例分析题

1.1997 年 11 月,甲、乙兄弟俩到某县百货大楼购买衣服,在挑选衣服时,甲不小心将衣服掉在地上,并脱落了两个衣扣,遭到售货员的责骂,并要求甲、乙赔偿 100 元,甲乙兄弟俩气愤不过,与售货员发生了争吵,这时大楼的服装部经理金某出来,不由分说,打了甲一记耳光。甲、乙二人推拉着金某要去找总经理评理,在推拉中将一节柜台挤坏,金某的眼镜也被摔坏,并因此使商店停业一小时,后来县公安局的人员出面才平息了这场争吵。县公安局根据以上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甲、乙二人处以拘留 7 天。甲、乙二人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县公安局处罚决定的裁决。甲、乙二人仍不服,在收到复议裁决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裁决

问:①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甲、乙二人诉讼?②该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③谁是本案的被告?④原告起诉是否有举证的义务?

2.1996 年 5 月 16 日上午,有一头牛跑到某乡食品站院内吃白菜,贾某将牛圈上,待失主认领。次日上午,有人到食品站串门,认为被圈的牛是王某和孙某合买的,即捎信给二人。当晚,二人来食品站牵牛,指责贾某不该将牛圈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贾某拖出院外,进行殴打,孙某也参与殴打,把贾某打成脑震荡,经住院治疗,医疗费和误工共损失 280元,贾某要求王某和孙某赔偿,遭到拒绝" ,贾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牛跑到乡食品站吃白菜,原告将牛圈上,且通告牵回,并无不当;被告无理取闹,共同殴打原告致伤,这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向原告赔礼道歉外,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调解未成,法院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孙某赔偿原告损失 280 元,其中孙某承担 80 元,由于孙当时无力支付,先由王某代孙某偿付,然后再由孙某偿还王某。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五、公文改错(指出下列公文的 8 处错误)

X X 市人民政府文件

X 府发[1994]第 8 号关于表彰市 x X 厂实现"安全生产年"的通报市属各企业:

为确保企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市 X X 厂从各方面采取有力措施,花大力气抓各 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贯彻落实,并建立了安全生产各级岗位责任制,1993 年实现全年无重大生产和伤亡事故,成为我市标兵企业。为此,市政府决定给予市 X X 厂通报表扬,以资鼓励。市政府号召全市各企业学习市 X X 厂的先进经验,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争创标兵企业,为把我市安全生产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而努力。

特此通报

X X 市(印章)

一九九四年元月

主题词:关于 表彰 通报

六、论述题

试述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的科学体系

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 客观题

一、单项选择题

1.B 2.D 3.B 4.C 5.C 6.A 7.A 8.C9.D 10.B 11.A 12.D 13.D 14.B 15.C 16.B17.C 18.C 19。B 20.C 21.C 22.C 23.B 24.D25.D 26.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ABC 4.BD 5.ABC 6.BC7.ABC 8.ACD 9.ABC 10.ACD 11.ABCD 12.BCD13.ABCD 14.AC 15.ABCD 16.ACD 17.BCD 18.ABCD19.ABCD 20.ABC 21.ABCD 22.ABCD 23.BCD 24.BCD

三、判断正误

1.√ 2.X 3.√ 4.X 5.X 6.X 7.X 8.X9.√ 10.√ 11.X 12.√ 13.X 14.X 15.X 16.X17.√ 18.X 19.X 20.X 21.√ 22.√ 23.X 24.√

第二部分 主观题

四、案例分析题

1.①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甲、L--人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对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二人的诉讼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②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所以,该案应由某县人民法院管辖。③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本案应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④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原告不负举证义务,但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不得拒绝。2.《民法通则》规定:二人以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确定共同损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损害事实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造成;二、共同侵仅人都有过错。所谓连带责任,指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人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二被告共同致伤原告,主观上都有过错。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向任何被告请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王某侵害情节较重,经济情况较好,故赔偿原告损失 200 元,被告孙某侵害情节较轻,一时无力支付原告损失 80 元赔偿费,先由王某代孙某垫付,然后由孙偿还王。这样判处,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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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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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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