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传染病病种的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我国将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并实行分类管理。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乙类甲管)。需要注意的是,今年的新冠肺炎也属于此类。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008年5月2日,卫生部决定将手足口病列入丙类传染病之中进行管理。
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另外,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如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上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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