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与资格审查
本次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和面试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考试与资格审查有关要求如下:
(一)笔试
笔试采取人机对话方式进行。笔试共分13个科目,具体为:A-临床医学,B-中医学,C-口腔医学,D-麻醉学,E-医学影像学,F-康复医学,G-医学检验学,H-公共卫生,J-药学,M-护理学,N-医学影像技术,O-医学检验技术,P-康复医学技术。笔试内容为科目相关专业知识。
笔试时间与《准考证》打印时间将一并在淄博市卫生健康委、淄博卫生人才网站另行通知,请广大考生注意关注网站信息。
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笔试结束后,按照同一岗位招聘计划(以核减后为准)在3人及以下的按1:3、4人及以上的按1:2(其中招聘计划为4-5人的,定为11人)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人员,不满上述比例的按实有人员确定。上述进入资格审查范围的人员,笔试成绩不得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在市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笔试后,进入资格审查范围的应聘人员,须由本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所需提交的主要材料见应聘须知(附件2),具体要求以资格审查公告为准。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审核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进入资格审查范围的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三)面试
根据岗位特点,面试分别采用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面试考官一般由7人组成,聘请外地考官。
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面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70分。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考务费每人70元,缴费方式及时间见面试公告。
(四)总成绩计算与排名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4:6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和面试等考试方式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面试成绩不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分岗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顺序。如同一个招聘岗位出现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顺序;笔试成绩仍相同的岗位,进行加试或按照预先约定条件确定排名顺序。
五、考察和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按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察体检,其中应届毕业生的考察体检在按期毕业后进行。
考察体检时先按1:1的比例进行。因考察体检不合格、弃权原因造成空缺的岗位,可从应聘同一岗位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等额递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如有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考察可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岗位招聘条件、提供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考察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
体检在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时,对于已经怀孕的应聘人员,可延期进行胸透等检查项目。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六、公示和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淄博市卫生健康委、淄博卫生人才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聘用人员,市卫生健康委将公开招聘人员备案报告和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花名册(附件6)报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
对于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出具《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事业单位凭此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其中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原则上按照招聘岗位类别及层次聘用,其中中级、高级专技岗位人员分别按照专技十级、七级岗位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新聘用人员必须于3年内取得所聘岗位相应的执业资格,否则予以解聘。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管理,按照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咨询、监督及其他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招聘全程接受纪检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应聘人员如果认为招聘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具体行政行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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