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上初审。网上报名期间,省招录办同步对招录对象报名信息进行初审,对报名信息填报不完整、不符合招录条件和招录范围的不予通过,招录对象可凭注册的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报名系统,查询审核进度。
网上初审通过后,报名信息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由本人在报名系统中提出申请、说明事由,经省招录办审批,修改信息后重新提交审核。报名信息不完整、初审未通过的招录对象,可在报名系统中补充信息后重新提交审核。初审发现不符合条件范围的招录对象,可在报名系统中提出修改信息申请,详细说明修改事由,报省招录办审核、应急管理部审批,修改报名信息仅限申请1次,须于9月30日前申报,10月1日0时起不再受理修改申请。
(三)参加资格审查现场复核。网上初审通过的报名对象可于9月25日至10月12日16时前(不含国庆假期),到省招录办(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街87号)进行现场复核,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退伍证、立功受奖等证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参加现场复核,现场复核包括资格复审和体格初检两项,任一项不合格取消报名资格,体格初检作为体格检查的一部分,主要进行身高、体重、视力、血压、文身等项目检查。通过复核的,领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政治考核表》,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报名登记表》和《消防员招录知情书》(见附件3)上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的,取消报名资格。
首次消防员招录中公示录用未报到、入职培训后非正当原因退出或政治考核复查不合格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四、招录考核
通过资格审查的招录对象,持身份证、准考证参加后续招录考核。考核项目包括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心理测试和面试、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各项检查考核时间、地点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招录对象可通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和公众号关注相关信息发布,同时保持报名预留手机号畅通留意短信信息,也可凭注册的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报名系统,关注招录进度。
(一)体格检查。在哈尔滨市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具体体检医院另行通知,招录对象须于体检当日提交已填写个人信息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政治考核表》。体格检查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中军队陆勤人员标准执行(腰椎间盘突出、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强直性脊柱炎等影响消防救援工作的疾病纳入体检范围),体检不合格的不予招录。招录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由省招录办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研究,可以进行一次复检,体格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检(如血压、心电、实验室检验项目等),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基于消防救援工作强度风险高的特殊要求,对已评定残疾等级和有严重伤病治疗记录等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不予招录。
(二)政治考核。省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将组成政审小组,参照征兵政治考核要求进行,重点考核招录对象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政治言行、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奖惩情况和现实表现,核查了解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对不符合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招录。
(三)心理测试和面试。心理测试采用消防员招录心理测查系统进行,由系统自动评判“合格”或“不合格”。面试参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做法实施,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身体形态、仪容仪表、语言表达、交流沟通能力、报考动机、性格特征等内容,实行量化评分,满分100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心理测试和面试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四)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招录对象心理测试和面试结束后,随即参加体能和岗位适应性测试,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项目及标准》执行(见附件4),区分“退役士兵”、“社会青年”两类招录对象组织实施,体能测试实行量化评分,单项设最(15分),总成绩最高40分,有一个单项“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岗位适应性测试有一个单项达不到“一般”标准的予以淘汰。
五、公示及录用
(一)公示。按照“退役士兵”、“社会青年”招录计划和两类招录对象的个人体能测试和面试总成绩分别排名,综合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岗位适应性测试情况,按不超过20%的差额比例分类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和拟补录人员名单,在招录平台通知通告栏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招录对象公示前须签订入队承诺书,拒不承诺的取消录用资格。
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且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取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出消防员,考核测试面试合格的直接录用。三等功及以上奖励应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或应急管理系统相关奖励规定组织实施的立功受奖项目。对中共党员和荣获“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表彰人员,放宽报名年龄条件的特殊专业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录用。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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