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公示
1. 拟过渡人员名单在各中院及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设在各盟市中院及用人单位。
2.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但不影响过渡的,各院办理过渡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过渡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过渡资格。
(十四) 备案
公示结束后,各中院将拟聘人员名单报自治区高院备案。
(十五) 签订合同
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同过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五、人员管理
聘用制书记员劳动用工管理,由用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一)用人法院与聘用制书记员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聘用制书记员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聘用制书记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三)聘用制书记员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得兼任司法警察、政务事务管理人员等职务。
六、责任追究
聘用制书记员过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于不符合本简章过渡接收招聘的人员,自治区高院不承认聘用制书记员身份,不兑现自治区聘用制书记员薪酬等政策待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分别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简章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过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过渡考试职位表.xlsx
附件:各盟市中院咨询电话
1.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3.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4.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5.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6.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7.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8.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9.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10.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11.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12.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13.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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