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技巧:常识判断重要知识-监察法修改亮点,考生在备考黑龙江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新法作为法律常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常识判断必考知识之一,为此中公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在此进行解读,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更多国考黑龙江信息可关注中公黑龙江公务员考试频道。
2020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技巧:常识判断重要知识-监察法修改亮点
新法作为法律常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行测常识判断必考知识之一。众所周知,《宪法修正案》和《国家监察法》是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两部重点法律,已经被纳入到了常规的法律知识点中。《宪法修正案》得到了大家的足够重视,但是《国家监察法》也不容忽略。在此运用援引法条的方式为大家总结监察法中的立法亮点,并进行知识解读。
亮点之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中公解读】
本条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反腐败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监察法无论是立法过程还是法律实施,都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有力领导和高度重视。
亮点之二:
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中公解读】
本条从法律上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和级别。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监察机关,共有国省市县四级。
亮点之三: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中公解读】
本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构成人员的组成、产生方式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亮点之四: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中公解读】
本条规定监察权的独立地位。同时规定,监察委员会应与审判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检察院)、执法部门(一般为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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