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
(四)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于基层;
3.年龄40周岁以下,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4.应、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5.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二、组织实施
(一)申报需求计划。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含市属医院领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的岗位需求计划,由所在县(区)卫生计生局汇总并报同级县(区)政府审核后,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对各县(区)卫生计生局报送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如上一年度未按计划招满人员,可在下一年度招聘计划中递补。
(二)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在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
(三)组织公开招聘。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需求计划,各县政府领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招聘工作,由各县卫生计生局、人社局共同组织进行,报名人员须到各县卫生计生局报名。各区政府和市属医院领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招聘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各区配合进行,报名人员须到市卫生计生委报名。市、县卫生计生委(局)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分别组织面试或考察,通过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并组织体检,健康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四)公示和办理聘用。体检合格后,在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各县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相关待遇及管理
(一)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一式五份,省、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应聘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和学历证明。作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应聘人员还需提供经省级卫生计生委或省级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由县(区)卫生计生局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合同期内工资由用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放。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年收入不低于6万元,本科学历的年收入不低于5万元,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人员户籍管理。可以保留户籍或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将聘用人员户口落至用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的行政区,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五)聘用人员注册类别和编制管理
1.凡参加全国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家全科医学专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并可加注相应类别的其他专业;3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在有空编的用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编制管理;用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没有空编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调剂到有空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县(区)编办要将编制提前预留,用于聘用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落实编制。
2.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未取得全科医学专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办主体实际情况,可以在医联体上级医院注册相关专业,加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团队续聘用工合同。
3.对于市属医院领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的人员,3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区政府负责将这部分人员落编到市属医院领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将该人员继续派遣到市属医院领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实现“区管院用”。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