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科目为公共科目、公安专业科目(报考公安机关执法类职位考生加考该科目)。报考省直、市(州)直机关(含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局和长春市所辖区)和选调生职位的考试级别为甲级,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甲)、《申论》(甲)。报考县(市、区)机关(含垂直管理系统的县和除长春市辖区之外的区局)、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及省和市(州)直机关(单位)驻本级政府所在地之外县(市)的考试级别为乙级,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乙)、《申论》(乙)。其中报考乡镇机关录用优秀村干部和街道办事处录用优秀居委会干部职位的考生,考试级别为丙级,笔试科目为《申论》(丙)和《农村工作常识》或《街道工作常识》。报考公安机关执法类职位的考生笔试科目除《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甲或乙,根据公安机关级别确定)、《申论》(甲或乙,根据公安机关级别确定)外,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知识设置在市(州)政府所在地。报考省社保系统、省统计系统、省地税系统(不含长白山地方税务局)职位的考生笔试知识设置在各级社保局、统计局、地税局所在市(州);报考长白山地方税务局职位的考生笔试知识设在长春(省直考区)。
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机关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参加《申论》科目考试时,可以使用所报考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文字答卷。招考职位对《申论》考试答卷文字有明确要求的,考生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和考试机构,不指定考试复习资料,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复习大纲在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上公布,考生可免费下载。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8年4月21日。具体安排为:
8:00—9: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或《农村工作常识》(《街道工作常识》)
10:30—12:30 《申论》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18年4月22日,具体安排为:
9:00—11:00 《公安专业科目》
笔试知识及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考生考试时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笔试备品以《准考证》要求为准。
公共科目笔试每科满分均为100分,总分满分为200分。考试级别为甲级的合格线为100分,考试级别为乙级、丙级的合格线为90分。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满分为100分,参加公安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的总分满分为300分。考试级别为甲级的合格线为150分,考试级别为乙级的合格线为135分。
(二)专业考试与面试
各招录部门在笔试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按照录用计划1∶3的比例从到低分依次确定招录职位参加普通专业考试或面试人选。如考生笔试成绩总分相同,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或《农村工作常识》(《街道工作常识》)成绩高者优先;如各科成绩均相同,一并进入普通专业考试或面试。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的考生笔试总成绩相同,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者优先,如各科成绩均相同,一并进入面试。考生笔试成绩及其排序名次带入普通专业考试或面试。
在普通专业考试或面试前三天招录部门要对参加专业考试或面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按招录公告和职位条件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准考证等原件。必要时资格复审部门可以调阅考生档案。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报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取消专业考试或面试人选资格(使用虚假信息报名人员一经查实记入公务员报考诚信档案),并在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到低分依次递补。经国家或我省统一选派、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已报考了服务基层项目职位的人员,请于面试前携带本人服务合同原件、服务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服务期满的考核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原件,送交招录部门进行资格条件复审。
1.专业考试
普通专业职位的专业考试由招录部门负责在面试前组织;特殊职位的专业考试于3月14日前组织实施,专业考试成绩将于3月15日19时前通知考生。专业考试具体科目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请考生及时登录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查询。
2.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方式针对职位特点和要求确定。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合格线以上的考生,不得确定为体检、考核人选。
(三)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普通专业考试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普通专业考试成绩、面试成绩三部分计算考生总成绩,考生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40%+普通专业考试成绩×20%+面试成绩×40%。
不需要组织普通专业考试的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生总成绩,考生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生总成绩,考生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40%+《申论》×30%+《公安专业科目》×30%)×60%+面试成绩×40%。
计算考生总成绩时,要按照所占比例先折合后再进行汇总,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4舍5入。
五、体检、考察与录用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录用计划1∶1的比例和考生总成绩排序从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如考生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面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均相同,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或《农村工作常识》(《街道工作常识》)成绩高者优先。
如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的考生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如面试成绩、笔试成绩均相同,依次以公共科目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者优先。
如各项成绩均相同,则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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