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助理相关待遇按人事代理执行。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符合要求,按照《齐齐哈尔医学院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和《齐齐哈尔医学院科研项目科研助理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计划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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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科研处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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